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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带有欺诈或者强迫等行为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推翻原协议。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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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可以判给男方。但是如果孩子在哺乳期,一般不会判给男方,除非女方有下列情况: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的,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你们不属于事实婚姻。现在男方起诉你解除同居关系,你只有在诉讼中尽量同他协商从小孩成长出发,双方共同继续生活下去,恳请他撤诉后与你补办结婚证生活下去。若他坚决与你解除同居关系,也只有解除啊。你们不属于婚姻关系,他没有赔偿或补偿你的法律义务,你们解除同居关系后,若小孩由他抚养的话,你依法要支付小孩抚养费,除非在诉讼中他不需要你支付抚养费。解除同居后小孩还是你们的小孩,你可以行使法律上的探望小孩权,经常去看小孩,男方不得无故阻止你行使探望权。
如何解决男性生殖权利与女性生殖权利的冲突如果夫妻生育意图不一致,任何一方想实现生育,不得强迫不愿生的另一方或与他人通奸私生,只能诉诸法律解除婚姻关系,并寻求生殖伴侣或生育方法。首先,实现男女生殖权利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而言,实现生殖权利取决于她们的个人权利。对于男性而言,实现合法的生殖权利首先取决于实现合法的配偶权利。男性只能在实现配偶权利的基础上获得生殖权利的保护。任何违反妇女意愿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女性人权的非法行为。如果男人坚持要孩子并且女人不愿生育,如果家里以男人为主,则意味着丈夫有权强迫妻子的身体和意志,这将以牺牲失去女性的人身自由和身心的破坏为代价。而女性决定生育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委屈男方,但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比后者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不是生育的工具。由于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他们也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的不管是主动避孕还是堕胎,这都和侵犯丈夫的权力无关。婚姻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都必须有孩子。如果丈夫和妻子未达成生育的协议,那么妻子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无论是自我避孕还是堕胎。丈夫和妻子都享有生育权。这种权利是针对于社会,即夫妻共同打击第三人,排除外界干涉和妨碍的权利。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养孩子方面履行更多职责,而且怀孕和母乳喂养更难以取代女性单独承受的艰辛和风险。因此,赋予女性权力不仅是对女性生殖权利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而且也是法律正义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性生育决策权无疑会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不公平的指控和对女性堕胎的主张,并在某种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可以选择生孩子,也可以选择不生孩子。如果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他们可以进行协商。如果他们协商失败,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在法律方面虽然男女平等,但还是会偏向女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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