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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实施过错归责责任原则的证明责任。 1、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和免责事由承当证明责任。 2、受害人应当对医疗...
原告指患者,如果患者死亡的原告为患者的全部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按第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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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 一、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在第一时间内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 二、把所有的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我们通过研读病历,才能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努力,可以让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三、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是上网搜一下或者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的。特别是鉴定,一个质量良好的陈述意见是取得客观鉴定意见书的基础。良好的鉴定陈述意见,是需要律师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投入很多精力与时间,通过对全部病历的研读之后才形成的。 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 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行政上的概念,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由人民法院认定,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人民法院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等,根据医患双方的证据、必要的司法鉴定意见,来加以认定和裁判。 由于大家都清楚的原因,建议患者尽量避免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尽管如此,也很难避免鉴定的不公平不公正,所以一个公正公平的鉴定,需要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需要客观完整的把握。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赔偿丧葬费、需要患者供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诉讼时效三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一、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或医务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受理投诉;(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回复投诉人;(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投诉处理;(四)定期总结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为直辖市,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单纯医疗问题可通过院内投诉解决。如果患者和医务人员对医疗治疗、疾病转移、不可预测的并发症和医疗事故的误解不同,,可以通过沟通解释来解决。如果涉及医疗事故的处理,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纠纷投诉产生后,在没有正确投诉部门的情况下,问题,矛头集中指向医院,本可以通过沟通和解释,甚至补偿方式解决的矛盾也在不断升级,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两者的程度不同。一般医疗纠纷只是轻微的纠纷,但重大医疗纠纷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般医疗纠纷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单位、法人或机构的纠纷,如医疗保健、预防保健、医疗美容等。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特别难处理。重大医疗纠纷1。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来访人数超过5人,情绪激动。2、虽然没有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残疾,但一次访问的人数超过10人,情绪激动。三、在医疗机构内或周围身着孝顺、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堵门、堵车等,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理。4、病人死后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劝说无效;或者将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阻碍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或者将尸体从太平间移至医疗场所陈尸。5、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刺杀、围攻、殴打、威胁医院工作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6、涉嫌参与职业医闹和社会恶势力。7、以自杀、跳楼、自焚等方式威胁索赔。8、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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