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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采集、供应血液、制造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如下: 采集、供应血液、制造、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产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国家有关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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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采集、供血、制作、供血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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