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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查明案情,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讯问或者询问的法律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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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24小时: 《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诉》92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所以两者不冲突。 如果需要逮捕、拘留的,可以超过12小时,但24小时内要完善逮捕、拘留手续; 如果不需要逮捕、拘留的,不能超过12小时。即,如果超过了12小时,但没有做出逮捕、拘留的决定,则程序违法。 但这只能是字面理解,实践中多数区域以24小时为限。12小时的规定,基本形同虚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没有”口头传唤“之规定。传唤,是公、检、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讯问等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作为公检法机关的一种法律措施,不能使用口头形式,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使用法律规定的传唤证。受传唤人接到传唤证后应签字,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公检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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