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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
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对于存疑不起诉应当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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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足。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方面的怀疑,不起诉主要是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方面。 2、证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犯罪主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二是相关犯罪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决定犯罪或非犯罪。 三、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目的的证据不足。 4、证据是非法证据,不能接受或核实。 5、定罪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存疑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不起诉情形中的一种,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具体体现。其适用的对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由于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会涉及到具体的刑法罪名,人们通常将这类案件称之为“疑罪”。存疑不起诉,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认识和把握疑罪。这是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的问题,也是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能否正确贯彻疑罪从无的诉讼原则,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 2、存疑不诉的后果在于检察机关决定“存疑不起诉”,是因为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案件侦查终结作出终止或者终结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最终确认。存疑不起诉并不是绝对不起诉,如果在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个时候是可以进行起诉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存疑不诉的后果在于检察机关决定“存疑不起诉”,是因为不能确定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案件侦查终结作出终止或者终结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最终确认。存疑不起诉并不是绝对不起诉,如果在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个时候是可以进行起诉的。 1、《》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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