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找冻结你车辆的法院,直接提交一份书面的申请解冻的申请,给承办法官。如果你的案子了结的话,肯定会给你解冻的。前提是案子了结,未结的话会继续冻结...
银行卡因不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而冻结的,可以在扣押期满后六个月解冻;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被冻结的,可以在被告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后解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银行卡被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请对号入座: 1、当银行卡余额不足100元时,长期不使用; 2、电话银行或在ATM机上连续输错三次密码; 3、银行卡丢失、挂失; 4、被人恶意操作,在知道你本人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打银行电话冒充银行卡主人并要求挂失; 5、其它,如欠款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银行卡被冻结了怎么解冻,重点来了: 第一种方式:对于银行卡余额不足100元并长期不使用,电话银行或ATM机上连续输错三次密码,银行卡丢失并挂失,盗用你本人信息并冒充你本人向银行打电话要求挂失等情况,需拿着你的身份证去原有开户银行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种方式:银行系统出现故障,当然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低。若出现这种情况,则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到营业厅,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之后会帮你解决问题。 第三种方式:如果银行卡冻结与法律、案件有关系,那么何时能解冻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了。首先要更正的一点就是,公安局不可以直接冻结个人银行账号;如果因办案或司法需要,公安局将报请法院冻结涉案相关银行账户;法院发函给银行方面,银行回复并签字,按规定冻结该账户;一般冻结期限是六个月,根据需求可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为三到六个月;如涉嫌违法等,可对账户进行永久冻结。经公安调查后,若无其它问题,账户会及时解冻。 以上就是银行卡解冻的方式,最后提醒,一定要保管好银行卡,尤其是信用卡;银行卡一旦丢失要第一时间向银行通电话或到原有办卡营业厅办理挂失手续,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1、如果冻结的人民法院要求你行保密的,你行应当保密。没有要求你行保密的,你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2、如果法院要求你行保密而你没有保密,造成损失的,你行应付当负责,你行可以向你追偿。如损失数额较大,则涉嫌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有严格的界定,未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不能认定为国家秘密,国际秘密分有密级。 4、如你单位有明文规定不得将此类事项告知当事人的,你的告知未造成损失的,就是一般的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对你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 5、如你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你的告知又未造成损失,你没有任何责任,单位也不会处罚你。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7人已浏览
1,397人已浏览
330人已浏览
5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