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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五)项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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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连续缴费不满六个月(以下称等待期)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本市连续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后,在连续缴费六个月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和原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当年度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电子政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规定继承。参保人离开本市,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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