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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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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指的是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这种情形下,双方之间也能形成抚育关系。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有抚养关系继子女有继承权。子女属于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人员,这里的子女可以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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