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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法》 第...
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法》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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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残疾人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普通教育机构应当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义务教育法》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青少年应当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普通高中、高中、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检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疾病或生理缺陷患者的录取要求。除了传染病、精神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和无法自理的考生外,高校可以拒绝录取。对于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不受限制。
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本省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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