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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告来访人员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信访。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劝告信访人返回等待有关国家机关的办理结果。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劝告信访人息访;信访人仍不息访的,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与信访事项发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情绪疏导、说服解释工作。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二)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解释;(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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