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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公司设立还是股东入股时,股东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来合理出资,公司应当依法监督股东的出资情况,避免瑕疵股权的出现。...
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不一定大于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只需要等于注册资本,在各股东认足出资额后,公司就可以申请设立登记。但如果实际出资小于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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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不一定大于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只需要等于注册资本,在各股东认足出资额后,公司就可以申请设立登记。但如果实际出资小于注册资本的,少缴的股东需要补足差额,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补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完全出资并不直接影响实际投资者的股权所有权。一方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的,应当证明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投资者通常是公司法领域的常用术语,也称为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对应名义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在际投资者的股权确认在日常操作过程中,仅有实际投资行为是不够的。还应当有证据证明自己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等实质性行为。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实际股东享有实际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的,应当证明其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完全出资并不直接影响实际出资人的股权所有权,只是参考因素之一。实际出资人满足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的,股权由实际出资人取得,但应当对公司承担未足额缴纳的责任和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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