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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遗嘱人证明或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第四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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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继承公证是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审查的,但审查的事项不仅包括遗嘱的内容。 2、公证机构还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遗产的分配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还要审查遗嘱当中的这些财产是不是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1、财产继承公证是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审查的,但审查的事项不仅包括遗嘱的内容。 2、公证机构还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遗产的分配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还要审查遗嘱当中的这些财产是不是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对于遗嘱公证,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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