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两高”于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或受贿“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对于不同罪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十分巨大的标准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刑法中或最高院或最高检会对数额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但各个罪名的数额标准不尽一致。2、例如: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3、对于浮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认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人已浏览
991人已浏览
39人已浏览
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