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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 格式条款订立 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可撤销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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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1)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条款无效情形包括: 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合同条款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条款约定了法律禁止的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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