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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介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修正)》第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被关进市看守所能否判需要看是否符合缓刑条件。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修正)》第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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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可能会判;否则,不会判缓刑。《》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缓刑的条件有:第一,犯罪情节较轻;第二,有悔罪表现;第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第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在审判实践中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会增加缓刑的机率。
根据《/ll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被告人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被告人庆某某归案事实来看,公诉机关出具了《到案经过》,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庆某某是被派出所从事发现场直接带回派出所进行一般性询问的,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庆某某未逃离现场,并且积极配合、服从警方要求,其主动性、自主的性倾向性明显。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从被告人庆某某归案过程的主动性、自主性以及归案后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来看,被告人庆某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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