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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
公共图书馆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职能:(一)系统保存文献信息资源,传承文化;(二)传递信息、传播知识;(三)提供公民终身学习环境;(四)促进科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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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普及,对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终身学习与公平获取信息,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投入。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给予保障,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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