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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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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9号)的规定:“……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该条是对案件移送管辖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特别强调了案件移送管辖后诉前保全裁定继续有效。从该条规定可以延伸理解为,对于不必移送管辖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起诉后亦应继续有效。即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具有延续性。
诉讼保全期限到了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即使双方达成协议,也不能延长诉前保全时间。只要在保全后30日之内没有起诉,法院一定会裁定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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