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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
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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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和帮助组织作弊行为。 因此,组织考试作弊罪不仅是对组织考试的人进行处罚,同时还会对帮助作弊的人进行处罚。
已经开始组织考试作弊,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认定为未遂;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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