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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时的程序如何的

2022-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七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宣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二百七十条对被判处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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