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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决定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作出决定时使用。 2、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实体作出决定的,文书名称为“国家赔偿决定书”。 3、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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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应予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理由),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_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院印)
《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1、立法赔偿。立法赔偿是指国家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立法行为是国家豁免的主要领域之一,因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很少情况下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立法行为的范围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及议员在议会的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条例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因为后者被视为行政行为。 2、军事赔偿。军事赔偿是指国家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当前,军事赔偿在国外立法中已经得到认可,一般是规定在特别法中,在我国军事赔偿并不因为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而不存在,军队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费用不是由国家财政负担,而是由部队以军费和第三产业的收入支出。 3、抽象行政行为赔偿。除立法行为能否赔偿外,还存在一个对抽象行政行为可否赔偿的问题。对此理论界还有争议,目前普遍的观点是:根据行政诉讼法,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直接起诉,即使该行为违法,如果发生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现实后果,也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所以完全可通过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不必诉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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