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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式恶意透支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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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恶意的套取,意图不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称之为恶意透支,涉嫌触犯了《刑法》中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信用卡诈骗罪第四款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如果非法套现达到一定的数量,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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