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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空间”除了指个人的住所、宾馆临时居住的房间等物理空间外,还包括个人的日记及虚拟空间。这一空间范围扩充能有力保障《宪法》所赋予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对侵害个人隐私的六种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重点提到了骚扰电话、骚扰短信,拍摄、窥视、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信息轰炸他人电话违法,可以报警。以信息轰炸他人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轰炸别人手机号算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根据此法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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