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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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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在遗嘱人不能书写或不愿意书写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的内容,而由一见证人代书; 2、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 3、须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4、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1、如果立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在自愿的条件之下立下该遗嘱,并且该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则法院判决该遗嘱有效。 2、如果不具备上述有效条件,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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