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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涉及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024-12-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来说,如果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将会被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进项税大于销项税额,还需要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如果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货物交易中,如果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将会被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以上述通知中所列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企业事先知道该发票是虚开的专用发票,即使未申报抵扣也应该从重处罚。 最后,如果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行为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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