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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按时交付的,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计算,合同未作约定的。按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算逾期交房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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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不按约定时间交房,违约金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形下,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无约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延迟交房的违约金,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二、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 三、合同上没有约定,一般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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