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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到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
离婚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到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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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到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1、《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一原则,应该是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通用的规定。 2、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接到传票,拒绝出庭应诉的。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视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无论配偶不见了多久,可直接申请离婚。若是想要法院直接判决双方离婚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确定配偶为失踪人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样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了。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配偶因为某些原因而下落不明的情况。或是离家出走,或是遭到伤害之类的种种。往往一夜之间,配偶就消失了而我们却不知道。那么,如果我们实在找不到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起诉离婚呢?下面,我将给大家讲解一下。首先第一种情况,配偶失踪下落不明两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这种失踪是可以成为导致婚姻和情感破裂的原因,所以,当事人是有权利到配偶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无论,配偶是因为逃避家庭责任,违法婚姻义务等不利于他的原因或者是因为一些其他的不是不利于他的原因,无论配偶是否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最终失踪下落不明,情感终究会产生破裂,双方的关系终究会发生变化,所以基于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无条件去法院起诉离婚的。上述是失踪不满两年,那么如果失踪满两年甚至两年以上,应该作何处理呢?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同上,直接去当事人最后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条件和原因也大概同上,法院会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求文书,而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落不明的配偶如果依然没可能没机会出庭的话,法院一般会直接宣告二者解除婚约关系,离婚成立。另外一种情况,我们可以向法院审请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是死亡,配偶被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法院应该准许双方解除婚约。如果另一半下落不明的配偶失踪满四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法院根据失踪的时间也会认为该人已死亡,那么,从宣告配偶的死亡之时的即日之起,二者的婚约将自动的解除,无需再次申诉。那么,当我们向法院宣告配偶失踪或者死亡并且婚约也顺而解除了之后,如果配偶回来了,应该怎么办?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是,也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如果配偶回来了的话,就应该重新宣告解除之前的失踪或者死亡说明。如果婚约已经解除了的话,就应该归还之前所继承来自配偶的财产,当然,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如果想恢复之前的婚姻关系只能考虑再婚的问题。虽然婚姻关系不能回复,但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不会因为失踪或者死亡而发生改变的,无论是否回来,父母都有照顾子女的义务。回来之后,也依然要照顾子女,但是,如果子女被领养了的话,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也不能因为其回来就自动解除,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也是法律所承认的,除非最终到相关部门去解除,否则,生父生母也是没有权利自行解除的。综上,配偶下落不明是可以起诉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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