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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
为了促进和保障电网建设,保护电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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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及收购物品的相关信息。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网设施遭受破坏的现场进行检查;(二)进入电网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四)依法收集相关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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