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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立案时应提交如下证据: 1.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2.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3.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4.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5.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等表示的证明 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等表示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一)卖房人应提供自己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产权的证据材料。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及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房主出卖出租房,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二)提供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提出订立协议时,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双方是否出于自愿等事实的证据材料。(三)提供争讼房屋买卖价款是否合法、合理的证据材料,是否经过房管部门的评定。在买卖中有无瞒价、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四)提供买房人是否己付清了房款,双方是否已办理了有关税契,过户手续合法、完备的证据材料。(五)主张拥有全部和部分房屋产权的第三人应当提供自己拥有争讼房屋产权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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