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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进行调解。调解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无效的,二审法院应及时判决。在二审程序中,当事入经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只要当事人签收了调解书,调解书就生效,原审判决就自动失效,而无须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的裁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四类特殊案件只能以调解方式审结或裁定发回重审,而不能够直接作出改判: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另行起诉。 (4)-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要做好应诉准备: 一、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己的答辩状。 二、答辩状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 三、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 四、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五、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六、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己的证据。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出示自己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被告应诉的前提必须是案件确属受诉法院管辖,否则,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当这种管辖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被告还有权提出上诉。提出管辖异议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即答辩期内提出,逾期提出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更加突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名,以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质量,规范答辩形式,充分推理,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证据,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推迟答辩举证。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只委托律师出庭。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出庭。五、配合人民法院开庭。被诉行政机关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件。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件结案,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撤回原告诉讼。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第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人民法院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被人民法院撤销外,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赔偿损失的判决,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七、明确行政应诉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八、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力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力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行政应诉培训体系,每年开展一至两次集中培训,听取庭审和案例讨论,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九、有效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努力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在初始阶段解决行政程序。十、加强行政应诉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执行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干预行政机关,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或者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干预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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