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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规定,挪用于救灾、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涉嫌...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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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条件: 1、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对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为故意。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1、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2、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的中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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