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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包括直接用于鉴定的费用和其他与鉴定有关的必要费用两大部分。直接用于鉴定的费用,主要用于下列各类事项:(1)进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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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物价、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非因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委托鉴定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委托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鉴定费用。
个人申请劳动力鉴定的鉴定费由个人替换,通过劳动力鉴定确定障碍等级的,由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使用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使用者支付。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益重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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