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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级市场)所需资料:1、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2、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补办土地证需要提供遗失公告。另外还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如果抵押给银行,还需要银行抵押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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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8.3条之规定: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土地证需要以下材料: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1、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房产证原件(每页都需要复印,如果有共有产权人,相同的复印一份即可)及复印件。2、购房合同副本及第1、2页,以及最后一页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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