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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赔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按以下顺序和方法确定:1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侵权造成的商品销量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量与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此外,在以上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后,还应增加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所谓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侵权行为、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2、根据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金额。也就是说,当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所得利益可以按照侵权商品销和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计算。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此外,在以上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后,还应增加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根据商标许可费倍数确定赔偿金额。也就是说,当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时,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此外,在以上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后,还应增加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赔偿金额由法院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也就是说,为了确定赔偿金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和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所谓参考,是指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综合相关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五、赔偿金额由法院依照本法判决。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实际损失时,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和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行为情节应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还应包括商标声誉、商标许可费金额、商标许可费种类、时间、范围、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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