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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犯罪加刑应当综合考虑累犯的前罪和后罪的犯罪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犯罪情节轻重等,增加基准刑的十分之一至十分之...
没有具体规定。《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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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累犯一般会加刑多少的规定: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对盗窃的罪状、罪名、法定刑进行了规定,而且,根据盗窃对象数额的大小,确定了三个不同的法定刑档次,实践中,完全可以按照具体犯罪行为?h案物品的价值对号入座,衡量刑法的档次和轻重。但是,该条却未对“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做以说明,立法机关也并未作出任何立法解释进行补充,法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混乱,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麻烦。为统一认识,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以法释[1998]4号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进行了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一款(三)项的规定盗窃犯罪在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8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项4目规定了累犯属于这8种情形之一。这个解释的出台,不仅弥补了刑法的不足,统一了刑法理解、适用上的分歧,更成为审理盗窃案件、惩罚盗窃分子的有力武器,也当然成为司法实践中对相同数额盗窃犯罪累犯加重处罚的依据。
累犯犯罪加刑应当综合考虑累犯的前罪和后罪的犯罪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犯罪情节轻重等,增加基准刑的十分之一至十分之 四,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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