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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协商立案后证据不足的,应分别处理: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依职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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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协商立案后证据不足的,应分别处理: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依职权调查收集后证据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仍然缺乏证据的,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
立案后证据不足的,应分别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依职权调查收集后证据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仍然缺乏证据的,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其理由首先是这类案件的自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的证据不足,它不属于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其次是经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不等于“控审不分”、“侦审不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行为不属于侦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行为。
自诉案刑事立案后证据不足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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