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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两种条件的限制。下面法律为您详细解答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其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1)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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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可以的; 2、房屋征收时,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究竟是选择以房换房还是选择作价补偿,我们认为应当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的自由,征收部门没有强制决定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3、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是指拆迁人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补偿因为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的财产权益的损失。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人放弃被拆房屋的产权,由拆迁人以市场评估的价格为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置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有拆迁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在对自己有利的前提下选择使用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方式。 4、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那么按照被征收人的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一般来说,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就会有相应的内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与原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往往并不一样,所以当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时,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果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那么还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差价。如果被征收房屋价值小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那么被征收人应当补足差价。 5、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原因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行政复议,而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有权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征收一般是必须要有补偿的决定书才能算是进行合法的征收,而且在征收的过程中还要慎得被征收人的同意才可以实施,所以,一个补偿的决定就意味着这个方案是否可以进行下去,从而才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可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以向上级反映。
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 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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