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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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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类区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县城中心区及连文路江林路口至永武高速公路文亨收费站沿线建设用地及其拓展边界范围;第二类区为庙前镇、新泉镇、莒溪镇、朋口镇、姑田镇、北团镇、文亨镇、林坊乡、隔川乡、揭乐乡规划区内及莲峰镇除第一类区外的区域;第三类区为宣和乡、罗坊乡、四堡乡、塘前乡、曲溪乡、赖源乡,及庙前镇、新泉镇、莒溪镇、朋口镇、姑田镇、北团镇、文亨镇、林坊乡、隔川乡、揭乐乡规划区外和文亨镇、林坊乡、隔川乡、揭乐乡除第一、第二类区外的区域。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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