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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2.结婚时男女...
1.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条例》,可享受晚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2.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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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士官可以一次性单独休婚假最多10天。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官每年还可以休探望配偶假40天或探亲假45天。婚假和探望配偶假或探亲假可以合并休,但部队可以根据需要紧急召回正在休假的士官。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十一条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休假,返回本部。
民政局负责中级士官的安置。由于不是干部,一般只安置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职工或工作人员,而不是干部。没有必要解决编制问题的文件规定。可以保证的是,如果没有编制,合同终止时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不一定。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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