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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说的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常见的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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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目前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从价格看,乡产权房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从买卖手续看,没有缴纳商品房买卖的契税。从使用成本看,物业费便宜、水电费便宜、采暖费便宜。从物业管理看,由乡政府指定的开发商成立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服务管理水平不是很高。小产权的房子是集体产权,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购买者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不能做贷款,不享受国家大产权房子的待遇!如果考虑买小产权房子的话请慎重考虑!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照国家法律享有的权利,即房屋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财产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性,土地使用权在40年、50年或70年内自动续期。按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以下四种:(1)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的私有住宅;(4)所有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非住宅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房地产,其他经济组织的房地产只有少量。此外,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和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根据建筑类型不同,一般民用住宅为70年,商用住宅的所有权为40年。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而是乡镇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也称为乡镇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称谓。这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不会在国土房管局备案。所谓产权证,并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的飙升密不可分,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从房价上涨到快速年份的2007年开始的。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小产权房;未经法律保护,不得律保护。我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售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法律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转让或出售给非集体成员的第三人,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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