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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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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3、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 4、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5、辩护律师依法可以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逮捕前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
在刑事辩护侦查阶段律师权利如下 1、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有权要求调取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证人到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有权对是否应当逮捕发表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5、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1、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主动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办案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2、认真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中的诉讼和鉴定文书。 3、尽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发现办案进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 4、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 5、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及时提供不起诉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6、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有异议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见书表明看法。 7、根据案情提出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错误查封、错误扣押问题,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并提出纠正和解决办法。 9、如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为犯罪嫌疑人代理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还在审查起诉的阶段,那么当事人就是可以委托律师,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书写辩护词,以期能够在检察院最终审判时可以得到减轻处罚。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除了辩护词外,还需要提交一些辅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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