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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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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返还。“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为35%~50%的,若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营业税。残疾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对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征收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一)实际安置的每个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单位所在地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以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前一个月已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余额中退还,但仍不足退还的,可以在本年度后一个月退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纳的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以结转本年度以后的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上月已缴纳的营业税中退还。(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和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优惠政策。(4)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以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五)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政策,但不能累计执行。(6)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
残疾人身残志不残,他们顽强苦干。国家实施残疾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方面减轻了残疾人的生活压力,另一方面又是在鼓励残疾人发愤图强。比如国家对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数在30%以上的,按纳税额减征100%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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