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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首先,学生是因病离开学校,学校作为管理义务人,应该有义务陪同学生去治疗或通知家属,但学校确让学生在非假期独自离开学校。致使家长无法知道学生的现状。其次,学生因病独自离开学校后,负有管理义务的学校应了解学生的去向,并联系家属,知晓学生的现状,尤其在几天没有学生的消息的情况下。当然,高中学生至少是限制民事能力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但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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