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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
1、如女方是自愿的,那么不构成犯罪,如女方不是自愿则构成强奸罪;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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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重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是国家的一贯政策。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互相配合,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成为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依照规定和实际情况,尚不需送工读学校的未成年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不能实施歧视行为或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也不能对这些未成年人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的行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也不能予以开除处分或勒令退学。 (2)对有违法和犯罪行为不宜留学校继续学习的,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未成年学生,可以送工读学校学习。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学生进行帮助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中等学校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之一。工读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同时要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要求,提高未成年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并强化职业技术教育。 (3)对有较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由司法部门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实施上述教育改造的场所,主要包括劳动教养所和少年犯管教所等。少管所对未成年的专门教育改造工作,应当符合未成年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经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假释的,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一般不得开除其学籍,应该安置其复学。对被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者服刑期间释放的未成年人。如符合年龄规定、确实表现良好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应当允许其复学。经考试合格的,也可以允许直接升级。有关学校不得予以限制和歧视。工读学校的未成年学生毕业后,可以升学、参军,学习成绩好的结业生经教育部门批准,允许回普通中学继续学习。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也就是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均适用监护。而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协议确定、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6条: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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