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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同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
注册外观设计专利手续如下: 一、填写《申请专利指令函》或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全称)、地址、邮编;设计人的姓名、地址、邮编;办理该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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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如果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该注册商标,对无效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起无效的期限是指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实质条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属性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形式条件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文件和手续等程序方面的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⑴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⑶必须富有美感; 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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