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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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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不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警用装备的生产与买卖的,都算是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治安管理从而对大家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警棍50根以上; (二)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示标志单种或者共计100件以上的;(三)成套制服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服100件以上; (4)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泪水喷射器、警示灯、报警器单种或共计十件以上。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立案标准如下: 1、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 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 3、警棍五十根以上; 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 5、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 6、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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