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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判断是否根本违约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合同履行不当包括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对合同而言,其履行所包含的因素包括时间(期限)、地点、标的物、具体身份要求等。对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因素起着不同的作用。如果具体因素是权利人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无法替代,则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关键因素。违约只有包含实现合同的关键因素,才能认定构成根本违约。第二,在无法判断是否违反合同的关键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小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则不应视为根本违约。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合同是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为了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因此,对于特定合同的违约是否采严厉的制裁,主要取决于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是否被违反。
1、预期根本违约,也称先期违约(AcBc),与实际违约相对应,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这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明确可见的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大陆法系无预期违约概念,而有与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相类似的不安抗辩规则。预期违约还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情形和默示预期违约情形。明示预期违约,即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便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853年英国法院在审理cD一案中首次确认默示预期违约,由英国法院在审理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中确认,预期违约方并未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出来,另一方只是根据预期违约方的某些情况或行为(履行义务的能力有缺陷、商业信用不佳、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表明有不能或不会履行的危险等)来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可以终止自己相应的履行并要求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其能够履行的保证,若对方未能在此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保证,即构成根本违约,预见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2、实际根本违约《公约》没有对违约进行具体形态的分类,而是采用了英美法的以结果加可预见性标准来规范根本违约,所以相对于预期根本违约,实际根本违约则是界定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根本违约,也是一般通常意义上讨论的根本违约。大陆法系把违约形态进行了具体的分类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给付拒绝和不完全给付,因此根本违约也就存在于这些具体的分类形态中。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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