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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XX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XX如实报告兵...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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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一)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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