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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处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取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
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构成条件是:对象是国家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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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具有销售资质的商家才有权利销售专用间谍器材,在没有取得国家批准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都已构成犯罪,类似于把专用间谍器材销售给境外间谍人员的,肯定要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具有生销售资质的商家才有权利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即使是这样,生产出来的专用间谍器材也不能非法销售,像是非法销售给普通公民、销售给国外间谍组织的,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应从以下四个要件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1、侵犯的对象是间谍专用设备的管理秩序。 2、非法销售专用间谍设备。 3、犯罪主体是单位或者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只能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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