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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被撤销的理由的,应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自动履行。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
那么这就是驳回申请破产的裁定驳回申请破产的裁的依据了,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2)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4)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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