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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建筑工程索赔合同的注意事项有: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签署建筑工程索赔合同的注意事项有: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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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送达索赔意向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抄送、报送有关单位。 2、承包商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3、提交索赔文件 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在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报送索赔文件,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 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后,如认为同时符合某些条件,则会认为索赔成立。 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数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 7、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决定。
建筑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的原则性规定。《合同法》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则对违约导致的索赔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都是相当复杂的。承包商必须要有专人研读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条款中的索赔依据,并利用这些依据合法地开展施工索赔,获得该得的利益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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